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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


奶粉銷售無王管 政府把關有責任

By admin - Posted on 11 八月 2012

為回應近日奶粉缺碘危害初生嬰兒健康事件,香港母乳育嬰協會聯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愛嬰醫院香港協會及國際母乳會(香港)今舉行緊急記者招待會,促請政府將《營養標籤法例》範圍擴大至36個月以下的嬰幼兒食品,及加快推出《香港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並且立法執行,從而悍衞嬰幼兒享用母乳的機會,保育本地哺乳文化。

香港母乳育嬰協會主席黎黃佩嫦稱,近年香港的奶粉銷售額不斷上升,收入以港幣億元計算,需求甚大,但諷刺的是香港政府沒有任何守則或法例去監管嬰幼兒食品質素,且讓奶粉商任意洗腦誤導,漠視我們的孩子健康,日後有可能為社會帶來沉重醫療負擔。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愛嬰醫院香港協會主席葉麗嫦醫生指出,政府立法規管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食品質素及標籤是必須的,同時家長亦需明白餵哺奶粉有其本身存在的風險,餵哺母乳才是最安全的選擇。唯有家長、醫護人員、市民大衆、僱主及政府需互相配合,才可營造母乳友善環境。

葉醫生補充說:「除此之外,政府更要儘早落實《香港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減少奶粉商的無乳不入宣傳,好讓媽媽們成功達到世衛的建議 --- 以純母乳餵哺嬰兒六個月,之後加適當的輔食品餵哺母乳至兩歲或以上。」

國際母乳會(香港)余婉玲亦表示,父母疼愛子女會不惜花費金錢去選擇最好的東西給孩子,面對五花八門的廣告宣傳,很多父母早已忘記「最好的配方」是從不用花費金錢的「母乳」。奶粉商常聲稱他們的產品是最接近母乳成份,實情是奶粉內沒有抗體和過百種母乳獨有的養份。

三個哺乳團體呼籲各準/新手父母選擇以母乳餵哺予孩子,箇中成功要訣包括:

  • 懷孕前拒絕加入任何奶粉商的媽媽會,並不接受他們的奶粉樣本,減少引誘。
  • 參加政府或哺乳團體所舉辦之母乳餵哺講座,汲取有關知識及技巧。
  • 要求生產一小時內或儘早展開餵哺,不用等待上奶後(一般要三天)才開始。
  • 生產後留院期間,應爭取機會餵哺 (不應按時而餵),並要求醫護人員協助/指導哺乳技巧。
  • 遇到哺乳困難,應立即向有成功哺乳經驗者請教,或向母嬰健康院/專科人士請求協助。
  • 不應隨便添補奶粉/以泵奶器擠奶,除非有專業醫護提出需要。
  • 媽媽應相信自己有足夠奶水餵哺親兒,不輕言放棄。

總括來說,新生嬰兒健康是最重要,但政府卻沒有在食品監控上做足保障,同時大眾面對失實奶粉廣告的衝擊,容易墮入依賴奶粉的圈套,白白令嬰兒失去享用母乳的權利。除立法管制外,政府亦應投放資源推廣母乳及制定有利母乳餵哺政策,鼓勵更多媽媽母乳餵哺。

母乳餵哺求助熱線及參考網站:
香港母乳育嬰協會 – 2540 3282 (www.breastfeeding.org.hk)
愛嬰醫院香港協會 – 2838 7727 (www.babyfriendly.org.hk)
國際母乳會(香港) – 9048 1701 (www.lllhk.org)
衞生署 – 2961 8868 (www.fhs.gov.hk)

回應奶粉含碘量低於標準事件 
母乳團體促政府立法規管奶粉銷售

By admin - Posted on 08 八月 2012

香港母乳育嬰協會對於今天食物安全中心發現其中配方奶粉樣本的含碘量低於世衞標準三分之一,可能會影響嬰兒的甲狀腺功能及腦部發展之事故,表示相當關注及憂慮。為保障嬰兒的健康,該協會促請政府加快推出《香港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並且立法執行,從而悍衞嬰幼兒享用母乳的機會,保育本地哺乳文化。另外,政府亦應加大力度推廣母乳餵哺,並優化勞工政策,鼓勵媽媽首六個月以純母乳餵哺,其後配以固體食物,餵哺至兩歲或以上。

香港母乳育嬰協會主席黎黃佩嫦指出,香港現時欠缺有效法規去監管嬰幼兒食品,就連政府推出的營養資料標籤制度亦不適用於三十六個月以下的嬰幼兒食品。因此,該協會促請加快推出《香港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讓本港有法可依,嚴格管制所有進口嬰幼兒食品的銷售,以保障本港嬰孩的健康。

黎太稱:「長久以來,奶粉商均大灑金錢以無孔不入的方式向準媽媽/初為人母的媽媽推廣配方奶粉,但當中部份資訊有時會出現誤導或誇大營養成份,令媽媽們相信奶粉的營養價值與母乳相同,甚至比母乳更為優勝。《香港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的落實,能有效遏止奶粉商的推廣,如能夠進一步立法的話,便能有效管制及懲治不法商人。」

事實上,母乳育嬰益處不勝枚舉,但本港母親以母乳餵哺嬰兒去年的比率由初生時的七成七,下跌至僅一成四的母親在嬰兒四至六個月大之後願意持續餵哺母乳。

黎太續稱,為鼓勵持續餵哺母乳,政府需優化勞工政策,包括延長產假至14週、設立男士親職假及僱主需提供哺乳休息時間予母乳餵哺員工。鄰近地區如中國大陸、台灣及澳門都有類似政策,港府在營造母乳餵哺友善環境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政府亦應傚法台灣的《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立法禁止歧視母乳媽媽在公眾場所餵哺嬰孩。

重新餵哺母乳
黎太指出: 「新手媽媽仍有機會再度重新餵哺母乳,但媽媽需多讓嬰兒埋身吸吮乳房,以增加奶量,逐漸減少餵飼奶粉的份量。初期嬰兒/媽媽以至照顧者或會有不習慣的表現,故媽媽或照顧者必須要有耐性。如遇餵哺技巧的問題,宜立即向有經驗人士請教,或到母嬰健康院尋求哺乳顧問指導。」

港母乳餵哺嬰兒趨升

By admin - Posted on 28 七月 2012

摘自星島

衛生署1998年起進行母乳餵哺調查的結果顯示,曾以母乳餵哺的嬰兒比率,由1997年出生嬰兒的50%升至2010年的77%。在同年出生的4至6個月大嬰兒當中,純以母乳餵哺而沒有添加奶粉,以及其他輔食品的比率由6%升至14.8%。

衛生署採納世衛專家諮詢組的建議,鼓勵媽媽在嬰兒出生後首六個月純以母乳餵哺,及後開始添加固體食物,同時繼續餵哺母乳,直至小朋友兩歲或以上;並推出一系列健康教育教材供醫護人員和公眾參考,向授乳媽媽提供支援。

衛生署高級醫生馮惠君在2012年國際母乳哺育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母乳是嬰兒的最佳天然食糧,母乳餵哺為母嬰雙方帶來即時和長遠的益處,並有助增強母嬰之間的感情聯繫。

該署去年12月推出了一套多媒體母乳餵哺自學光碟,供經常接觸懷孕或授乳母親的產科、兒科及家庭醫生使用,讓他們掌握母乳餵哺的知識和技巧,為授乳媽媽提供支援,協助他們解決餵哺母乳的問題。

此外,亦製作了一本母乳餵哺掛圖冊和一本母乳餵哺資料小冊子,供醫護人員為孕婦和授乳媽媽作個別輔導之用,以及向公眾推廣母乳餵哺。而母乳餵哺工作坊資源套和自動播映投影片亦會快將推出。

該署在2010年6月成立專責小組,策劃草議和推動《香港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守則草擬工作完成後,將諮詢業界和公眾。

[此乃參考之作用]

3歲以下奶粉銷售 食衛局研全規管

By admin - Posted on 11 四月 2012

摘自明報

衛生當局轄下專責小組建議,日後的兒童食物標籤指引,規管範圍將包括3歲以下「大仔」的奶粉,但守則會否嚴至不准賣廣告則未有定案,要待明年上半年才頒布,即未來一年本港奶粉廣告繼續無王管。即使日後有新守則,但仍屬自願性質。

食物及衛生局向立法會衛生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顯示,2010年6月底就本港《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展開工作的專責小組,目前仍在草擬《守則》細節,預計草擬工作要到今年中才完成。雖然世衛組織制訂的《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早已不准6個月大以下初生嬰兒奶粉賣廣告推銷,本港奶粉商亦遵從,但6個月大以上嬰幼兒奶粉銷售手法,本港一直無監管。

未有定案 奶粉廣告續無王管
近年奶粉商針對嬰兒「無便便」、偏食無營養在廣告力推奶粉好處,並聲稱配方奶粉令嬰兒無論是視力、智商、體能均更優勝,令人關注當中的真確性。故專責小組建議,正草擬的本地《守則》會同步涵蓋至3歲以下幼兒奶粉和食物,亦會強化落實世衛《守則》(見表)及相關世衛大會決定。

而世衛在2010年所作出的其中一條嚴厲決議,便是「終止嬰幼兒食物所有形式的不當宣傳,不應容許此等食品有營養及保健方面的聲稱,例如有關智商、視力或免受感染的聲稱」。至於現時營養標籤法例並不規管適用於3歲以下兒童的食品及奶粉,專責小組亦建議擴充營養標籤制度至3歲以下兒童食品。

不過,當局未透露有關《守則》會在何時落實,只表示衛生署會就守則細節,為奶粉製造商、分銷商、進口商和零售商等安排簡報會,當《守則》實施後,衛生署和食物安全中心會監察業界有否遵從《守則》內各方面規定,並會檢測嬰兒奶粉成分,政府會在適當時間考慮需否立法規管。

[此乃參考之作用]

嬰兒食品無王管 明年擬立例

By admin - Posted on 29 十二月 2011

摘自文匯報

審計報告批評食物安全中心對嬰兒食品欠監管,早前抽查部分嬰兒奶粉,發現營養成分不符合世衛標準。審計署指出,現時嬰兒食品豁免於食物標籤制度外,世衛標準亦屬自願遵守,建議引入適當法例規管,以免「無王管」。食安中心表示正草擬《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料於明年內推行。

5年未抽查 食安中心挨轟
審計署早前在市面抽查嬰兒奶粉,發現2款外國進口奶粉的花生四烯酸(AA)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HA)的比例,不符合世衛標準,而多間奶粉商的宣傳亦涉誤導。不過署方指出,食安中心2006年成立以來,從沒抽查核實嬰兒奶粉的營養資料,亦從未援例作出檢控,批評中心監管不力。

審計署又表示,特殊膳食食物如代糖等,現未有任何法律定義,僅有指引見於食安中心網頁,而署方抽查樣本後,發現部分產品「營養聲稱」不符世衛標準,建議食安中心進一步澄清有關食品定義,並立法規管其營養成分。

食安中心回應稱,衛生署去年6月成立香港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專責小組,負責擬備適用於香港的《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該《守則》旨在規管母乳代用品及相關產品的生產商及分銷商,草擬工作預計於明年年初完成,料於明年內推行,署方會視乎業界反應,才考慮是否需要立法規管嬰兒食品的營養成分組合和標籤。至於特殊膳食食物,食安中心稱會就規管此類產品的優先次序提出建議,而中心正跟進懷疑違規個案。

[此乃參考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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