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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哺集乳室稽查 8家需限期改善


By admin - Posted on 21 八月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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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24drs.com


【高雄捷運公司在美麗島站設立哺〈集〉乳室,提供有需要的婦女朋友使用。】圖片來源:壹凸新聞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布上半年設置哺集乳室稽查結果,全市依法應設置哺集乳室的公共場所共393家,其中需限期改善者有8家,衛生局已輔導完成限期改善,如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將依法裁罰;另截至(民國)102年7月止,因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哺餵母乳,違反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裁罰案件計3件。

衛生局指出,需限期改善的8家,缺失部分包含:哺乳室應有明顯區隔的空間且不得做為其他用途2件、基本設備未符合規定(包含電源設備、緊急求救設備、有蓋垃圾桶)6件、管理維護未符合規定(每日清潔紀錄、定期設備管理維護紀錄)2件。

衛生局健康管理處林莉茹處長表示,公共場所哺餵母乳是基本人權,依據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4條規定,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選擇母乳哺育場所的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違反者可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8條處新台幣6,000元至3萬元罰鍰。

如果從業場所服務人員有前述觸犯法令的行為,除非雇主能證明已對從業人員盡管理與教導的責任,否則也將負連帶責任;林莉茹表示,北市今年也首度將業者員工教育訓練納入「優良哺集乳室認證」評鑑項目中,希望參加認證的單位不僅是提供優質的硬體設施,在軟性服務上也能落實法令。

截至(民國)102年7月止,因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哺餵母乳,違反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裁罰案件計3件,包含去(101)年8月發生在故宮博物院,以及今年7月美麗華百樂園「HOJA」餐廳,驅離婦女的員工分別挨罰6,000元,其中,故宮的相關負責人因未盡教育責任,同遭罰6,000元。

依據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規範達一定面積之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如政府機關、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乘站、百貨公司及零售量販店等,依法應設置之哺集乳室應具:靠背椅、有蓋垃圾桶、電源設備、可由內部上鎖之門、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及洗手設施等設備。

為提供哺乳媽媽們更便利及即時性的服務,衛生局建置「臺北市哺集乳室地圖」,民眾可至「臺北市政府Fun臺北網站/臺北好生活」(http://fun.taipei.gov.tw/)或是「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婦幼優生/母乳哺育專區」(http://www.health.gov.tw)查詢。

[此乃參考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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