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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擬禁止促銷母乳代用品


By admin - Posted on 03 一月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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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中國評論通訊社

今後,包括嬰兒奶粉、飲料等在內的母乳代用品廣告或將告別公眾視野,此類產品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促銷。國務院法制辦日前發布《母乳代用品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該辦法還擬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宣傳或者代售母乳代用品,違者最高可處三萬元罰款。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母乳代用品,是指以6個月以內嬰兒為對象,通過市場銷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此次發布的管理辦法由衛生部起草,旨在促進母乳喂養,保護母親和嬰兒身心健康。

根據徵求意見稿,生產者、銷售者不得促銷母乳代用品,包括減價銷售、贈送產品、禮品、樣品,以及產品展示、積分回饋、發放產品宣傳資料等;不得以低於市場價向醫院銷售母乳代用品;不得以推銷母乳代用品為目的,向醫院提供設備、資金和宣傳資料等,以及資助培訓、會議;不得以推銷母乳代用品為目的,與孕產婦、嬰兒母親及其家庭成員保持任何形式的聯繫,包括電話、短信、信函、郵件、上門推銷等。

徵求意見稿還明確規定,禁止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變相發布母乳代用品廣告。禁止以推銷產品為目的,利用任何媒介向公眾進行母乳代用品的宣傳,包括播放、刊登有關母乳代用品的報道、文章和圖片等。同時,食品廣告中也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代替母乳、營養成分接近母乳等類似表述;不得使用婦女哺乳形象或使用12個月以內嬰兒的名義、聲音和形象等。母乳代用品的標識、標簽不得印有嬰兒圖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類似的表述。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特別強調:醫療衛生及有關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向孕產婦、嬰兒母親及其家庭成員宣傳、展示、推銷或者代售母乳代用品;不得接受以推銷產品為目的的饋贈和各種形式的贊助;不得在本機構內,開展或者允許他人開展有關母乳代用品的宣傳活動;不得將孕產婦、嬰兒母親及其家庭成員和嬰幼兒的個人信息提供給母乳代用品生產者和銷售者。

[此乃參考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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