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平等機會委員會
原文刊登於1999 年7 月季刊
婦女是否應該在公眾地方餵哺母乳呢?這問題最近成了城中的熱門話題。在人權角度來看,選擇餵母乳是婦女的一種基本權利,這點是無可置疑的。
根據現行的反歧視條例,婦女選擇餵哺母乳的權利是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就《性別歧視條例》來說,在以下的活動範圍內基於性別而歧視婦女,就有可能構成違法行為:
- 僱傭
- 教育
- 貨品、設施及服務的提供
-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
- 會社的活動
- 政府的活動
餵哺母乳可視為女性的其中一種生殖功能,假如基於她們這種功能而作出歧視行為,就會等同基於性別的歧視。貨品、設施或服務的提供者如果禁止婦女行使她們餵哺母乳的權利,很可能構成一種違法行為。然而,如果貨品、設施或服務的提供者能為婦女作出特別的安排,例如設有育嬰房供餵哺母乳之用,這等安排亦可以接受。當然,婦女仍然可以保留是否使用這些設施的權利。
外國已有一些案例,將要求餵哺母乳的婦女驅離公眾地方的行為定為違法歧視。
另外,《家庭崗位歧視》對婦女作為嬰孩的照顧者亦有相同的保障。假如貨品、設施或服務的提供者基於婦女負有照顧者的責任時(如餵哺母乳) 加以歧視,便有可能構成違法行為。
根據上述兩條條例,受屈人士可向平機委員會(委員會) 作出投訴,委員會將對投訴的行為作出調查,並藉進行調解而協助達致和解。如不能達致和解,投訴人可申請其他協助,包括法律協助。受屈人士亦可根據兩項條例直接向區域法院提出法律程序,如任何人公眾人士對委員會工作或歧視條例有任何查詢,請致電委員會熱線2511 8211